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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04-07 00:00:00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因不服内江市采购中心于2022年8月12日就内江市东兴区牛牦山小学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011202200002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9月5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牛牦山小学校电梯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内容严重错误(见附件1),初步评审结论表结论为所有供应商为“通过”,前后矛盾。政府采购评审应该审慎,严谨,从此表可以看出评审小组不具有评审政府采购项目能力。

投诉事项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施工方案以及售后服评加分13分,13分未细化、未量化,具体描述为:“以上内容齐全,得2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2分。在提供齐全的基础上,每有一项内容切合项目实际需求且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加1分,最多加10分,本项最多得分为30分。注:①可行性和针对性是指方案内容不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②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应文件响应综合评定为准。”四川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 3 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 号)明明指出:使用针对性、贴合实际、符合逻辑等没有具体判断表述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我公司在项目开标前通过电话提出质疑,未量化分值高达 13 分,与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严重 相违背。但代理机构坚持评分已经细化,量化,拒不改正,仍然坚持没问题,不修改,强行开标。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标过程严重违法违规,排斥报价合理供应商进入最终评审环节,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评审小组两名评审专家严重违反川财采〔2016〕53 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让我公司报价进入低于成本评审。质疑回复咬文嚼字,强行废掉我公司成本说明,本末倒置,评审小组有一名专家成员明确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 4 家公司报价是合理的。评审限制了市场竞争,浪费了国家财政资金,与政府采购精神相违背,同时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内江市场营商环境。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牛牦山小学校电梯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内容严重错误(见附件1),初步评审结论表结论为所有供应商为“通过”,前后矛盾。政府采购评审应该审慎,严谨,从此表可以看出评审小组不具有评审政府采购项目能力。

事实依据:投诉附件1

法律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 号 文件要求: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施工方案以及售后服评加分 13 分,13 分未细化、未量化,具体描述为:“以上内容齐全,得 20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2 分。在提 供齐全的基础上,每有一项内容切合项目实际需求且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加 1 分,最多加 10 分,本项最多得分为 30 分。注:①可行性和针对性是指方案内容不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 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②以评审专家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应文件响应综合评定为准。”四川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 3 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 号)明明指出:使用针对性、贴合实际、符合逻辑等没有具 体判断表述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我公司在项目开标前通过电话提出质疑,未量化 分值高达 13 分,与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严重 相违背。但代理机构坚持评分已经细化,量化,拒不改正,仍然坚持没问题,不修改,强行开标。

法律依据:1、四川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 号)四: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见附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87 号第 55 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办库〔2014〕214 号第 24 条。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标过程严重违法违规,排斥报价合理供应商进入最终评审环节,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评审小组两名评审专家严重违反川财采〔2016〕53 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让我公司报价进入低于成本评审。质疑回复咬文嚼字,强行废掉我公司成本说明,本末倒置,评审小组有一名专家成员明确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 4 家公司报价是合理的。评审限制了市场竞争,浪费了国家财政资金,与政府采购精神相违背,同时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破坏了内江市场营商环境

事实依据:1、我公司通过资格以及符合性评审后,进入报价环节,我公司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充分综合考虑各种成本因素,报价为预算 50%,考虑了合理利润,并且在投标文件申 明保证产品质量并且能够诚信履约。评审小组要求我公司提交低于成本相关材料,我公司授 权代表当场提出我公司报价并未低于预算的 50%,不能要求提供低于成本构成说明,代理机 构工作人员以不知道为由拒绝给评审小组沟通。我公司最终也提交了报价成本构成说明。我公司成本说明有错误,但并不影响成本说明的有效性。我公司说明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之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成本构 成书面说明》,并承诺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 4 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业绩证明材料也可看出我公司报价在合理范围,项目报价只占评审因素的 30%,凭什么评审小组 只凭报价废掉 4 家供应商参与最终评审,项目评审严重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 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废掉我公司投标文件,达 到不可告人之目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 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项目评审小组 废掉低于 40 万报价供应商,相当人为设定了最低限价。 3、同时要求提供低于成本说明的供应商有 4 家,占了投标供应商一半,通过公告可以看 出报价低于 40 万的供应商全部未纳入最终评审,评审小组滥用自由裁量权,废掉一半报价合 理的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 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明确 要求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评审结果以高价供应商中标,是谁给评审小组的权利,随 便认定一半供应商报价不合理,怎么认定一半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这其中内黑幕一目了然, 我公司已经向内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乱象治理办公室举报,请求调查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评审专家是否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非法干预采购评 审活动的行为。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是否为谋求特定供 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同时向中共内江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实名举 报本项目:1.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是否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 中是否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是否有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等行为。2.本项目采购 中是否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 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3、《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 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营造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 5 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38 号》也明确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 53 号文件要求: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 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三十一条 在评 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 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 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 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 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 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 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经组织原评审小组再次复核确认,结论填写“通过”系专家因为长时间评审造成疲劳导致的笔误(对此向投诉人致歉),但在初步评审表中注明了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是“最后报价的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因此认定为未通过而未进入后续评审,在评标报告中体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也是该4家公司。

投诉事项2:四川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中所举的例子,原意是指仅使用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等类似词汇作为评审依据,未对“可行性和针对性”作出具体描述的采购文件。而本项目明确写明了“可行性和针对性是指方案内容不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属于进一步量化细化了相关描述,也未设置区间分值。

投诉事项3:磋商小组秉承“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附表4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认为响应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详见附件1);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磋商小组一致认为贵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贵公司在评审现场1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该公司在1小时内向磋商小组提交了成本构成书面说明(祥见附件3)。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一是其成本构成说明未逐项就供应商提供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其成本构成书面说明材料中“主营业务成本193470元(包含:4层站无机房病床电梯1台、无机房客梯1台、(含安装、调试、1年维保质保))”,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无机房客梯1台、无机房无障碍客梯1台,其成本构成书面说明材料的标的物与本项目采购项目标的物不一致。

因此,磋商小组认为该公司提交的成本构成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磋商小组将其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经审查查明

被投诉人于2022年7月1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内江市东兴区牛牦山小学电梯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及其《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N5110112022000020)。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九章评审方法”的“3.综合评分”中载明:3.3.2评分明细表

施工方案30% 30分 投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装的组织和计划施工管理目标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安装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安装与调试方案安装验收交货方案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技术与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以上内容齐全,得2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2分。在提供齐全的基础上,每有一项内容切合项目实际需求且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加1分,最多加10分,本项最多得分为30分。注:①可行性和针对性是指方案内容不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逻辑漏洞、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②以评审专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响应文件响应综合评定为准。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25日获取了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2年8月4日,发布了内江市东兴区牛牦山小学校电梯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8日向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内江市东兴区牛牦山小学校电梯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23日向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提交《投诉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材料:

1、内江市东兴区牛牦山小学电梯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投诉人《资格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文件。3、评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4、投诉人成本构成书面说明。

5、《投诉事项答复书》。

6、内江市东兴区牛牦山小学电梯采购项目投诉书。

7、标书下载详情表。

8、其他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投诉人质疑函送达后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内江市东兴区牛牦山小学校电梯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通过评审资料中初步评审表发现,评审专家组在填写初步评审表将4家最后报价的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供应商评审结论表述为“通过”。被投诉人已在投诉答复书中说明原因。本机关认为,初步评审表中的书写错误,并未对后续采购活动开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也未影响投诉人实际投标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核实,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获取该项目的标书,故投诉人自2022年7月25日就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8月3日之前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但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才向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故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一条供应商须知附表第5(实质性要求)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认为响应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能造成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第三项技术参数(实质性要求)第1点:“电梯类型:无机房客梯 4层4站4门≥1000kg 1.0/s 1台。 无机房无障碍客梯 4层4站4门≥1000kg 1.0/s 1台”。通过此要求可见,本次采购项目标的物为两部无机房客梯,在投诉人所提供的成本构成说明主营业务中发现其提供的产品为:4层站无机房病床电梯一台、无机房客梯一台(含安装、调试、1年维修质保)。评审小组认为其提供的说明材料与磋商文件要求采购标的物不一致的情况,将其磋商文件作无效处理。故我机关认为,评审小组的处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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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东兴区
      四川 投诉处理 东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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