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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教育互联网安全风险监测与安全服务提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1-07-20 00:00:00

关于济南市教育互联网安全风险监测与安全服务提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JNCZ-JC-2020-0988

二、项目名称:济南市教育互联网安全风险监测与安全服务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3B

2.被投诉人: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

3.相关供应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

4.当事人: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7日对济南市教育互联网安全风险监测与安全服务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NCZ-JC-2020-0988,包号A,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月26日向济南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1.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人或中标人资格。 2.针对总得分客观分部分结果存在差距,计算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提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刑终491号2018-08-31号文件中提及的行为不能证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经审查,因电子评标系统软件运行错误,导致专家打分未计入总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汇总分值重新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六、其他补充事宜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山路147号)或向济南市中部片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投诉处理决定书济财采〔2021〕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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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 : 『投诉处理决定书济财采〔2021〕11号.doc』
来源:山东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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