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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被禁入却未上“黑名单”,还能投标吗?(518期)

2025-06-24 14: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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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因违法违规被财政部门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件并非个案。然而,个别受罚供应商却意外发现自己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例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那么,被处罚却未上“黑名单”的供应商能继续投标响应吗?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23年,A地财政局做出了对W供应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W供应商提供的多份业绩均系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W供应商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W供应商随后缴纳了罚款,但却发现自己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例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于是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年内,W供应商多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磋商函”的承诺书,只字未提被处罚的事实。2024年,B地财政局又对W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供应商被处罚为什么未被列入“黑名单”呢?亚利认为,主要是由于信息共享延迟与选择性录入公布机制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正是通过剥夺其参与特定经营活动的权利,以达到惩戒效果,属于典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确保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发布。若供应商的处罚决定尚处于公示前的处理阶段,地方财政部门没有上传或者选择性上传,上传的部分处罚文书因缺乏统一编号或者格式不规范,平台无法通过信用系统自动抓取,可能导致信息未及时同步至在“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例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时,只查询供应商是否被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黑名单,这是不全面的。《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信用记录使用。为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对供应商出具的行政处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因为信息未公告于信用平台而失效,供应商在处罚期间也不再具备政府采购投标响应资格。

上述案例中,W供应商已经失去了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投标响应并中标、成交,仍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W供应商将面临中标、成交无效,追加罚款,延长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等,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罚。

在此,亚利提醒,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深刻的诚实信用意识,面对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要采取系统化应对策略,在降低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合规经营。比如,精准把握处罚生效期与处罚终止期;积极缴纳罚款,禁止期内合理调整经营策略;处罚期满后,诚信投标响应。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有赖于严格的法律执行和透明的信用体系。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却未被列入“黑名单”的现象,反映出当前信用约束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此,采购人应建立多维度的信用审查机制,除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外,还需通过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公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等渠道核实供应商资质。财政部门需加强与信用平台的信息对接,确保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完整公开,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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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亚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亚利聊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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