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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6-09 10:18:52

一、项目编号:HCZX-H2025002

二、项目名称: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重)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9

被投诉人1:温州博物馆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1号

被投诉人2: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洛河路18号C幢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因对“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重)项目(编号:HCZX-H202500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经审查,投诉人于2025年3月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所规定的法定要件,被投诉人应当受理未受理,并且在后续出具的质疑答复函的落款时间存在笔误,上述错误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被投诉人已于第一次收到质疑函的7个工作日内并根据质疑内容作出相关答复并送达投诉人,其已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被投诉人的行为也并未实质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投标供应商吉林省卓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希达文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经审查,评标委员会已在评审过程中向上述两家供应商作出澄清要求,且上述两家供应商均已就报价情况作出具体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一致认为相关报价为有效报价。结合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意见、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经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主观评分未偏离所有评审成员主观评分平均值的30%以上,并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客观分评分均一致。结合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评审过程资料及录音录像,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4:经审查,深圳市华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报价文件中的相应位置加盖公章,投诉事项4不成立。投诉事项5:本项目的采购对象为文物囊匣、文物密集柜等货物,招标文件并未对采购货物的商标状况做出明确要求,深圳市华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是否涉嫌商标侵权与其能否履约及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博物馆文物保设备更新改造(重)项目(编号:HCZX-H202500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5年05月3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王先生

3.联系电话:0577-885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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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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