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投标白忙活! “不足三家即废标” 有哪些情形?(第264期)
哪些情形导致 “不足三家即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必须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资格条件(法定资格 + 特定资格),如果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就不能开标、评标,也没法接着采购了。
二是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文件中明确的 “不允许偏离的要求”(即实质性条款),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就会被淘汰。如果最终符合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必须终止。
因此,资格条件满足供应商数量和实质性要求满足供应商数量,是决定采购项目能否继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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