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只接受制造商投标”设为特定资格条件,合规吗?(511期)
大家知道,根据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项目若有特殊的要求,采购人可以规定供应商需具备的特定条件,这就是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那么,“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可否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呢?针对这一问题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注意到,近一年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有多个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将“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例如,某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车辆购置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只接受制造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经销商投标”;某消防装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包1、2、3只接受制造商投标;某磁共振系统项目规定,“只接受制造商或制造商的中国子公司投标”;某大气执法能力提升项目采购红外摄像机,限定“只接受制造商投标”;某大学学生宿舍家具购置项目“只接受制造商投标”;某疾控中心医疗气体工程项目也是“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并且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可否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呢?对于这个问题,业内存在两种观点:
支持者认为,“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能保证产品质量及供应、降低成本。就像直接从果园买水果,可能比从水果店买更便宜更新鲜。在一些货物类集中采购项目中,制造商直接投标响应,还能降低履约风险和管理难度,在质量把控和售后响应上优势明显,采购人可以放心省心。
反对者则认为,“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从公平竞争角度看,采购项目将制造商投标响应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限制了经销商和代理商参与竞争,有失公平。此外,销售商和制造商专业分工不同,优秀经销商和代理商在销售和售后上往往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能提供更贴心、本地化的服务。实践也证明,如果货物项目硬性规定“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采购人未必能拿到更低的报价。因为经销商和代理商凭借长期合作的进货价和差价体系,有时报价更低更具竞争力,不然的话经销商和代理商怎么能长期生存呢?
那么,到底哪种观点正确呢?
亚利了解到,实践中因“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引发的质疑投诉案例屡见不鲜。某省教育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服务器设备的制造商”。这一规定将当地20多家专注教育设备销售的经销商拒之门外。经销商们认为,自己从业多年,与多家知名服务器厂商长期合作,能够提供完善的本地化安装和运维服务,被拒之门外,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遂纷纷提出质疑与投诉。经财政部门调查,最终认定该特定资格条件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亚利认为,采购项目将“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不合理。首先,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也就是说,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必须合理。其次,政府采购并未规定“只接受制造商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除进口货物以外禁止将生产厂家的授权等作为资格要求。这就意味着,非进口货物的投标人不需要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和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响应。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评审方法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的最低价供应商进入评审。由此可见,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项目,允许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投标,多家投标人可以是制造商,可以是经销商或者代理商。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八条规定,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也就是说,参与框架协议响应的供应商既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经销商或者代理商。
其次,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大背景下,将“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难以满足全方位、多品类的采购需求。尤其是在涉及多品类产品或服务的采购项目中,单一制造商受限于生产规模与专业领域,通常无法独立完成全品类供应。以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为例,其采购内容往往包含办公桌、办公椅、沙发、办公柜等多品类。亚利了解到,我国办公家具行业呈现明显的专业化分工特征,多数企业专注于单一品类生产——沙发制造商深耕沙发领域;办公椅制造商专攻椅类产品;办公柜制造商只生产办公柜,能够提供全品类解决方案的综合家具制造商较少。在此背景下,若采购项目强制要求“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在分工越来越细的市场环境下,不仅会人为抬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而且将影响采购的公平和效率。
亚利观察到,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的特点,若采购项目硬性要求“只接受制造商投标”,相当于对项目进行不合理拆分。以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为例,此类采购项目往往涉及上百种采购标的,单一制造商难以独立承担全部供货任务。如果提出“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的要求,势必要将这个项目拆分为数十个子项目,每个子项目由制造商投标。这种做法也脱离了越来越细的市场分工体系,会影响项目推进的时效性与连贯性。
亚利认为,政府采购项目将“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在多数情况下既不合理也不合规。只接受制造商投标响应的理由看似周全,实则价格不一定更低,服务也不一定更好、更专业。只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竞争,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目标,采购到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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