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柔性执法 彰显刚性治理力量
供应商围标串标作为“四类”违法行为之一,已然成为政府采购领域的一大“毒瘤”,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数据显示,2025年3月,全国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120条,其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有61条,占比约为50.8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恶意串通行为的供应商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注意到,2025年3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61条串通行为记录中,绝大多数供应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非顶格处罚。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只有4条,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仅有3条。罚款最大金额是93227.4元。那么不同处罚力度的考量因素有哪些呢?
某地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多地出台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据违法情节和采购金额处以不同的裁量幅度和裁量基准。《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分较轻档、一般档、较重档和严重档四档。严重档(中标未履约且预算≥5000万元,或中标已履约且预算≥3000万元,或二次违法,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三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据违法情节和采购金额分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六档,其中从重处罚档(未中标且预算≥1000万元,或中标且合同已经履行,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或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除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杨四龙表示,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建议监管部门处理企业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时,秉持柔性执法理念,彰显刚性治理力量。以教育引导为先、警示提醒为主,避免“一刀切”过度惩处,防止企业因过度执法陷入经营困境。同时,还要警惕部分企业为逃避追责,可能会选择注销公司后换“马甲”经营,这显然违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监管部门应予以重视。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财政局在处理该市政府采购领域一起恶意串通案件时,创新采用刚柔并济的执法举措。一是坚守刚性底线:在了解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及法制部门意见后,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两次讨论。二是体现柔性执法:充分考虑供应商所在行业的稀有性及其认罪态度,未采取顶格处罚,而是通过合法、合理、综合裁量,最终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刚柔并济的执法举措客观上实现了双重制度功效: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有效激发了政府采购市场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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