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能参加同一项目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这条款的解读:
首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参加同一项目下的不同分包(标段)。
其次,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第一阶段的入围供应商所签订的是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作为成交供应商才签订合同。所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同时参与第一阶段的征集活动。例如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同一人在不同片区各开了一家酒店,这些酒店均能够报名参加,通过审核后,均能成为入围供应商。
再次,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或者规定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单纯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是框架协议角度来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同时参与第一阶段的征集活动。但是,考虑到淘汰比例或入围数量上限的存在,各供应商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了保证公平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分包(标段)的第一阶段征集活动。(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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