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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3吨环卫自卸式垃圾车)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2-17 00:00:00

潜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3吨环卫自卸式垃圾车)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7 16:26发布单位:潜江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3吨环卫自卸式垃圾车)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潜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投诉人2:湖北宏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创业路5号;地址2:潜江市光彩建材城42栋204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潜江市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项目(3吨环卫自卸式垃圾车)采购(项目编号:421501202401000279)”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受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部分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以特定参数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范围,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制造商产品、项目缺乏公平性,导致部分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型数量不足三个厂家或品牌,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实质上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售后服务响应优于采购需求响应时间不明确,且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内容不明确,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3:将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绿色工厂、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等级证书、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目标相偏离、与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4:将售后机构、本地或周边城市设置售后服务机构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本地化售后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
投诉事项5:采购人标后有权核查中标人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的要求不合理,属于增设投标人义务,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25年1月6日受理投诉后,我局组织了相关领域评审专家、财政局法律顾问、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事项、质疑函、招标资料等进行了书面审查内容、论证,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1、投诉事项1:
项目已将技术参数进行修改,并于2024年12月12日已更正,依据“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的主要参数,查询结果满足三个厂家或品牌。
2、投诉事项2:
项目具体参数和要求均在采购文件中表述且一一对应,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评审标准合法有效。
3、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未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投诉事项4:
本项目此条款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机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5、投诉事项5:
此次采购技术要求较高金额较大,采购人需求合理。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潜江市财政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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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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