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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1-03 11:06:27

四财采购罚〔2024〕499号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吉林省华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3MA17MN243R

地  址: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南桥委1层102

我局接到四平市审计局《关于对四平市医药领域审计发现问题相关建议的函》后,高度重视,成立调查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通过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过程及中标结果、合同签订、产品验收等环节的查阅,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5月参加“四平市第四人民医院采购连续性血液净化系统及配套耗材项目(项目编号:ZCGC-HW-20220518)”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投标文件提供的“四、首次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单位与江西做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一致,根据《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认定供应商之间有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四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四财法〔2023〕157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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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吉林 监督检查 行政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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