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对"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心幼儿园采购空调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对"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心幼儿园采购空调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0 18:02|发布单位:咸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心幼儿园采购空调项目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首之创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203号附11号
被投诉人: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咸丰县楚蜀大道186号3楼
相关供应商1:恩施市瑞盈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六角亭街道解放路27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就“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心幼儿园采购空调项目第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
(一)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人认为供应商客户端《分项报价表》格式的相应规格产品无具体明细数量,而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采购文件格式的《分项报价表》相应规格产品有具体明细数量,供应商客户端《分项报价表》与采购文件的《分项报价表》格式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投诉人只能按照供应商客户端《分项报价表》格式编制响应文件。投诉人认为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与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沟通不够,却嫁祸和诬陷投诉人的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相应规格产品无具体明细数量,导致投诉人虽然询价项目价格最低却失去中标机会。
2.投诉人认为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发现供应商客户端《分项报价表》格式与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格式存在不一致,就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格式重新提供相关规格产品有具体明细数量的《分项报价表》,并告知上传窗口。投诉人认为是否仅有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有每个机型单价合价的报价明细表;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否仅通知了本地三家及以上投标供应商上传相应规格产品有具体明细数量的《分项报价表》,没有通知非本地供应商,导致投诉人虽然询价项目价格最低却失去中标机会。
(二)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在交易系统编制采购文件时,未按照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内容逐项填入编制系统的《分项报价表》,造成供应商客户端《分项报价表》无相应规格产品及数量明细。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最终生成并发布的《询价通知书》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有明细分栏的《分项报价表》与供应商客户端《分项报价表》不一致。
另查明,《布络供应商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第四章投标文件制作中载明“如果系统中生成的表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可在保存后再预览页面自行上传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清单。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多项报价,但实际系统中只能填写一项报价,有可能是代理机构只设置了1项,如果需要完成报价的话供应商可在这一项里面进行整个项目的报价,然后在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报价文件页面上传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报价文件即可。”
经查响应文件,投诉人之外的5家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对照《询价通知书》采购清单要求在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报价文件页面另行上传了一份相应规格产品有明细数量和报价的《分项报价表》或《投标明细清单》。
经查,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进行评审,认为投诉人“分项报价表中相应规格产品无具体明细数量”,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投诉人未进入后续报价评审环节。
本机关认为,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在交易系统编制采购文件时,未按照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内容逐项填入编制系统的《分项报价表》,造成供应商客户端《分项报价表》无相应规格产品及数量明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关于“供应商客户端《分项报价表》与《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格式的《分项报价表》不一致”的情形属实,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关于“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嫁祸和诬陷投诉人的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相应规格产品无具体明细数量,导致投诉人虽然询价项目价格最低却失去中标机会”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项目共6家供应商参与询价,从获取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到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期间,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就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另,经查看该项目录音录像资料,未发现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与响应供应商取得过联系。除投诉人之外的5家供应商在接受询问时表示并未就采购文件向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过询问,在供应商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对照《询价通知书》采购清单要求在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报价文件页面另行上传了一份相应规格产品有明细数量和报价的《分项报价表》或《投标明细清单》。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鉴于本机关在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文件编制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十条的规定,已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丰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