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财政局关于安徽正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正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正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西凌小区13号商铺
二、 基本情况
本局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放弃成交项目,经查,当事人参加投标前了解招标文件相关具体需求,同时开标过程中评委向当事人发出价格质询,当事人坚持确认能够响应文件要求,因此当事人在2023年度大岗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大岗村稻田研学基地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弃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四、 处 罚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212元。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五河县财政局
2、联系人: 张主任
3、联系电话: 0552-588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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