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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14号)

2024-10-22 15:43:1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05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装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三线自编6号218房被投诉人1: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南路16-4号楼1单元901室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地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园区市政府三部相关供应商1: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采购包001,只对非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10%的享受评审得分。而相关供应商是大型国有企业: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盾)存在直接控股和投资、管理关系的企业,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相关供应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10%的评审得分。经中标公告证明,相关供应商已享受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10%的评审得分,证明相关供应商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响应事实,享受并骗取了小微企业10%的扣除得分,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规定处罚。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是大型国有企业: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和投资、管理关系的企业,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相关供应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10%的评审得分。经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相关供应商已享受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评审得分。证明本项目是错误的评审,相关供应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10%的评审得分。投诉事项3:本项目是错误的评审,经投诉事项1和2证明,相关供应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10%的评审得分。投诉人应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10%的评审得分。经下列事实依据证明,相关供应商的价格错误评审得分分差为:19.88分-17.89分=1.99分。经咨询被投诉人2告知,关于第1包,投诉人被评为第2名评审总得分为78.53(分)。经中标公告证明,中标人评审总得分为81.22(分)。经投诉后应修正相关供应商的价格错误评审得分分差1.99分,即81.22-1.99分=79.23分,修正后相关供应商评审总得分应为79.23分。投诉事项8:本项目对投诉人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供货方案】评审不正确、不公平、不公正,此项评审投诉人应得10分。本项目包组2投诉人同样参加了投标,并在同一时间开标和同样的评审专家评标,而投诉人包组2与包组1所响应的主观评分是一样的,且本项评审所响应的内容也是一样的。在包组2【技术商务部分】被评为61.22分,只被地扣了8.78分。在包组1的【技术商务部分】特此被评为48.53分的低分,且被不公平不公正地扣了21.47分。说明本项目是虚假和指定供应商的评审,证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无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应组织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审。投诉事项15:本项目投标人:长春市智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市智途)无交纳社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实长春市智途从公司成立以来交纳社保为0人,证明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书面承诺是虚假承诺,说明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是不事实的,长春市智途是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不符合资格条件。而本项目将长春市智途被评为有效标完全是错误的,应是无效的投标人;并长春市智途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响应事实。投诉请求:1、本项目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评审,并涉嫌投标人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串通招投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指定和操纵中标供应商中标。希望监督部门以正确有效的方式进行监督,并应查证和验证所响应的投标文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营商竞争环境,杜绝腐败的利益关系和操纵指定供应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投诉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监督部门公平公正处理若投诉成立,在已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3家数量,投诉人排名为第2名,应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人。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6不成立,投诉事项7至投诉事项14成立,投诉事项1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评分错误无法修正影响采购公正,不能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15。2.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葫芦岛市财政局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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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辽宁 投诉公示 葫芦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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