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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46号)

2024-10-12 17:45:4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46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100-05261二、项目名称: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胃肠镜系统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健闻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4号1-16-6被投诉人1: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0-1号被投诉人2: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七西路5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6月7日,采购人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胃肠镜系统(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100-0526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30日、2024年7月30日、2024年7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8月8日,辽宁汇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建发致新(辽宁)医学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4年8月16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8月27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2024年9月26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将本项目采购结果更正为废标,废标情形为其他,本项目因故按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经核实,本项目已经废标,投诉事项涉及内容对投诉人权益已无影响。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沈阳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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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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