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属于中标无效法定情形吗?(第219期)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有效还是无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中是否有规定?”近日,有供应商向IT采购小编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
经过查询我们发现,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还真不属于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七十二条所列的六项情形中,只有第一项属于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六项情形中的第二项,并不属于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因此,合同无小事,诚信大于天。供应商在投标响应前,应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在确保能够顺利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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