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增加信用资格要求提醒弹窗 拒绝失信供应商参与政采
2024-09-26 08:38:39“个别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核查甄别,导致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成交供应商。”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记者了解到,针对采购人未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核查的问题,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供应商信用核查工作。
《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通知》提出,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目前已在各类型交易环节中完善供应商信用记录提交流程,设置采购人、代理机构审查功能,增加供应商信用资格要求提醒弹窗等,辅助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做好相关工作。电子化平台将加大供应商巡查、抽查力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将暂停其账号的交易权限,待信用修复后才可恢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采购人应立即对本单位目前仍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全面排查。如发现中标(成交)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组织督促本地区采购人做好排查工作,如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同时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暂停其交易权限。
另外,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注册供应商应立即认真核对自身信息,因信用记录等信息发生变化,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求的,不得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及时告知电子化平台;入围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还应及时告知框架协议征集人。未及时报告且后续被查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按照电子化平台指引申请恢复交易权限。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会同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加强对电子卖场供应商的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和频次,对排查中发现的供应商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供应商的信用记录由谁查询?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吗?实际操作中,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过此类问题。对此业内资深人士提醒,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不能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同时,采购文件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信用记录查询证明材料,这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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