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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16号)

2024-09-23 11:04:1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6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11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九州网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10号设计城A座第16层1608-2被投诉人1:抚顺市元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临江东路16号4单元701被投诉人2: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地址:临江东路19-12号B座8层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本项目被投诉人1告知投诉人被废标的第一个理由: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没有加盖制造商公章。该废标理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成立。本项目被投诉人1在回复函中并没有举证出该废标理由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本项目被投诉人1告知投诉人被废标的第二个理由: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格式制作,每个表格之间有空格。该废标理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成立。本项目被投诉人在回复函中并没有举证出该废标理由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9月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9月2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2024年9月3日相关供应商分别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9月19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变更公告,变更本项目结果类型为“废标”,废标情形为:“其他,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抚顺市财政局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本项目已废标,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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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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