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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游财罚[2024]2号

2024-09-18 00:00:00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游财[2024]2

当事人:江苏神龙教学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工业园东联路1号1排201室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8月你公司在参加绵阳市游仙区教育和体育局初中理化生实验室装备及实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包2)(编号:N5107042022000083)采购活动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项目成交公告、你公司响应文件、放弃中标说明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合该积极配合本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及本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2213.82元罚款(按成交金额44.2763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2213.82元缴入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备注: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名:中国银行绵阳游仙支行
         号:130650465736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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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游仙区
      四川 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游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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