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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重灾区”有哪些?

2024-09-10 15:06:55

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重灾区”有哪些?

哪些情形属于差别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了采购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不适应;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以特定区域或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等。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将与企业经营年限、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挂钩的证书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等,成为近年来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重灾区”。据了解,2023年1月1日-2024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465则投诉处理公告中,因采购文件编制引发的投诉有126则,其中涉及“证书设置不合理”的有11则;“指定特定专利、产品、品牌、供应商”的有15则;“业绩要求不合理”的有9则。

“证书”“业绩”“品牌”为何成为差别歧视待遇“重灾区”?

“将证书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一直都是政府采购常见的操作。在采购人看来,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的实力,将一些证书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可以更好地筛选出优质的供应商。实际操作中有不少采购人错误将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外地企业、新生企业等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某政府采购资深人士提醒,已被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或证书申请条件中包含供应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指标的,不能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业绩可以直观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多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人业绩要求设置不当,经常会引发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但是应是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业绩。

浙江某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和量身定做现象,一般人很难看出来,只有内行人才知道关键所在。因为,技术指标有很多条,可能只需要有一个技术指标是排他性的,就可以把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正因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指定品牌和量身定做的情况才时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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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董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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