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财采投〔2024〕29号阆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阆财采投〔202 4 〕 29 号
阆 中 市 财 政 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四川芸上灰鲸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号 邮编: 61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冯子峰 联系电话: 18011497007
被投诉人: 阆中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阆中市七里大道192号交通综合大楼三楼
邮编:637400 联系人: 侯主任 联系电话: 17361358899
被投诉人2:阆中市祥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阆中市七里街道落下闳大道5号山湖语6栋501室
邮编:637400 联系人: 张 老师 联系电话:0817-6265821
四川芸上灰鲸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你单位就二龙、双龙超限检测站联网建设硬件升级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N5113812024000047 )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4年7月10日收到投诉书并经审查后,于当天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 未依法选择评标方法.
事实依据: 2.1供应商须知附表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本项目采购标的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选择综合评分法未合理节约财政资金,不合法不合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被投诉人答复: 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 1 ,我方于 2024年7 月2 日质疑答复函回复质疑事项1不成立,原因如下:
投诉供应商提供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佐证投诉事项1,且事实依据仅为采购文件内容,无法支撑投诉事项1。故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1。
事项1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事实依据:3.2.采购内容采购包1:激光雷达(宽高方向)、轮廓激光雷达(长度方向)20.产品按照GB/T17626.5-2019的规定进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提供公安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 CNAS检验报告。设置以上的检测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缩写,检测机构取得 CNAS的实验室认可证书以后,就可以在检测报告上标注CNAS标志。但实验室认可不是行政许可,申请实验室认可是检测机构的自愿行为。检测报告上有CNAS标志,表明检测果实现了国际互认,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是有意义的。仅仅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其报告应当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其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检测机构自愿行为,仅获得CNAS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答复: 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 2 ,我方于 2024年7 月2 日质疑答复函回复质疑事项2不成立,原因如下:
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为采购文件内容,随后对CNAS进行部分描述,按照投诉供应商所说的申请是检验机构的自愿行为(我方查询到所有实验室均可申请CNAS,只要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即可通过认可。可颁发证书,包括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企业甚至个人实验室等),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确认其开展相应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校准、检验等)的能力,确认对活动的权威性进行评价,起到承认和约束的作用。即是自愿行为,何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为要求▲提供公安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CNAS检验报告。而此项在采购文件中本项是作为了评审因素的加分项。如提供就得到该分值,未提供仅仅是不得该分值,非实质性要求。并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说的排斥潜在供应商。
故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2。
事项2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3: 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本项目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 。
事实依据:5.4.2.评审细则及标准采购包1: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采购及配送方案、②项目人员配备及分工、③进度计划、④质量保障措施、⑤施工安全及应急预案等,以上5项内容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3分:每有一项缺陷扣1.5分,扣完为止。注:缺陷是指虽有内容但不齐全,不足以指导项目实施;内容阐述存在错误或前后矛盾;语义不明或存在歧义;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实施依据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或直接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方案未涵盖完采购清单内的各系统;应急预案缺乏突发事件预判或与本项目不匹配等任意一项类似缺陷或其他错误。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应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不限于:①售后服务的内容,②服务的措施,③服务的人员配备,④响应时间及解决问题速度时长及质保期时间。方案完整且满足采购需求的得8分;每缺少一项方案扣2分,每有一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不提供不得分。注:缺陷是指;虽有内容但不齐全;低于磋商文件要求;服务内容、措施人员配备等存在与项目不符的内容;方案内容存在语义不清等任意一项类似缺陷或其他错误。
“与项目不符”,“本项目不匹配”、“语义不清”以上评审标准的描述无客观的判断指标,属于评审因素指标未量化,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全靠评审专家凭主观打分,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的公平公正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_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 和 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被投诉人答复 3: 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 3 ,我方于 2024年7 月2 日质疑答复函回复质疑事3不成立,原因如下:
1.投诉供应商声称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和量化,根据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来看,编制的采购文件已明确细分了项目实施方案(每有一项内容缺失扣3分:每有一项缺陷扣1.5分,扣完为止。)和售后服务方案( 每缺少一项方案扣2分,每有一处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并未使用未能细化量化的区间分数。如: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
2.投诉供应商所说的““与项目不符”“本项目不匹配”“语义不清”评审标准的描述无客观的判断指标,……”本在采购文件中属于一个补充说明,且投诉供应商在编辑时有意的进行部分文字截取,有断章取义的做法。有以下事实依据为准:
事项3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4: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本项目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5.4.2.评审细则及标准采购包1:履约能力
1、供应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认证得1分,最多得3分)2、供应商所投超限站超限检测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2分;3、供应商所投掌上治超手机APP具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3分;4、供应商所投治超信息化平台管理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的,得2分。注,以上评分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供应商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须按标准至少已运行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经营不满三个月的经销商及代理商根本无法办理以上证书,此条设置排斥了成立不足3个月的供应商;以“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此典型问题属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文件的第39-40项之问题阐述:【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要求供应商为员工缴纳一定期限社保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涉及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的证书、荣誉、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软件著作权”是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凭证,保护对象为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本项目采购内容不涉及相关软件著作权的行使或者转让,将“软件著作权证书”设置为参与评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既不是本次采购需求中的任何指标,更不是量化指标,用上述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参与评分,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说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获取至少企业需要长达60日经营时间方可获取,持有此证书的企业都拥有了大于60日的经营年限,将此证书作为加分因素设置,排除了所有只有60日内经营年限的潜在供应商,此问题属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文件的第40项“将涉及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的证书、荣誉、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请求2: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请求3: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求4:请求贵局认真、正确履职尽责,充分掌握法律概念,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对我司投诉做出准确的法律裁决。
被投诉人答复 4: 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 4 ,我方于 2024年7 月2 日质疑答复函回复质疑事4不成立,原因如下:
(1)在综合评审因素中要求供应商要求相关的认证证书,是对供应商体系的一个认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就能够得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仅不得分;项目本身就是超限检测站升级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登记证书来作为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能力的一种肯定,提供了登记证书就得该分值,未提供仅不得分。并没有质疑供应商所说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及所有的供应商都可以来进行项目的投标。不存在投诉供应商所说的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条件和业绩情况,投诉供应商声称证书办理有时限,设置排斥了潜在供应商, 因此违反了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那按照供应商来说,任何采购文件都不能设置相关证书,因为办理证书均需要时限,如工程需要建筑企业资质,没有相关资质根本无法承包工程项目,也无法保证其工程完成质量,他们是否均变相设置了年限,规模?故我方不认可投诉事项4。
事项4事实依据:
(以上内容为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原文)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投诉书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只有采购文件中复制粘贴的相关表述,并无实质性依据,故 投诉人只有主观陈述、推理及猜测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按照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利对采购对象提出相关合理的要求,因此,在评分办法中对能够证明产品更优的佐证给予适当的加分是合理的。
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投诉书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只有采购文件中复制粘贴的相关表述,并无实质性依据,故 投诉人只有主观陈述、推理及猜测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按照上述要求,采购人有权利对采购对象提出相关合理的要求,因此,在评分办法中对能够证明产品更优的佐证给予适当的加分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相关佐证,评审专家是无法坐在评标室就对采购对象进行更全方面的评判的。
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及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充 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阆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 4 年 7 月 3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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