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图片

问答|供应商恶意串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三罚并举?

2024-08-12 08:41:45

1.对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必须三罚并举?

答:从采购法律本意来看,是三罚并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此外,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最轻处罚种类、最小幅度之下给予处罚。

建议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严守执法监管底线,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

2.同类合同业绩能否进行细化量化?如某财政局需要采购政府采购培训服务,在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评分项设置为:服务过国家部委加5分,服务过省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加3分,服务过地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加1分,可以这样设置吗?

答:同类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同类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时,应明确同类业绩的具体范围,以免评审时引起争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的原则,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采购人关注的应是同类业绩的具体范围,而不是采购人的层级。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问题所述做法不宜采用。

3.采购人一定要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吗?采购人代表的职责有哪些?

答:现行制度,除《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外,并未强制规定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审机构工作。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看,采购人应当派代表参加评审机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均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采购人代表的职责,一是以评审机构成员身份参与评审,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评审专家的规定;二是代表采购人参与评审,行使采购人的意志,包括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或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维护评审秩序;核对评审结果;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如存在停止评审情形时,代表采购人与评审委员会沟通,或者在谈判(磋商)过程中,代表采购人确认谈判(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等。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收取服务费,有何依据?

答: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应该是市场行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并明确服务费收取标准或者金额。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已无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实务中依然参照国家计委的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85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不少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1980号文已经是20多年前的文件了,物价不断上涨,采购代理服务费依照该文执行已不适用。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服务费时要注意三点:第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第二,在采购文件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用,不得多收。第三,如果社会代理机构先前是通过采购人“遴选”等方式获得项目代理的,则采购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还需与参加“遴选”时的报价相一致。

政府采购

继续阅读
    作者:
    郝帮滔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有问有答

    深耕采购,死磕采购。既具理论高度,又兼实务特色,让你从外行到高手。公共采购在线大学堂!请扫码关注——采购学园,新鲜的“图说政采”等你来看!

    免费
    去看看
    广告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