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财书〔2024〕103号)
一、当事人名称:深圳市思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天健现代城花园1栋B单元1103号(仅作办公住所)
二、违法事实认定
深圳市思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创公司”)在“福田区石厦学校理化生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FTCG2024000046,以下简称“本项目”)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思科创公司为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中检测试技术(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CTICF153240929020460BR的《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经本机关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书面核实,上述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思科创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列12第Ⅱ档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思科创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7,115元。
思科创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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