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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27 09:31:56

当事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张锡淼,被授权人:谭雨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地址:上海市江桥曹安公路3606号。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重新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参加集安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的“集安市粮丰街排洪站建设项目—一体化泵及配套电气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HZB-2023-097)”政府采购活动  的投标文件中“潜水轴流泵”产品节能认证证书(CQC20701259814)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不一致,属于认证造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你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询问笔录、函询材料及相关文件等在案佐证。

2024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6月24日进行了听证会议,你单位参与了听证,并在听证会上做了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额度为32500元(采购额为650万元);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纳罚款,并将银行回单交至吉林省集安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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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吉林 监督检查 行政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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