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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2号)

2024-06-11 16:37:3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302-00017二、项目名称:鞍山市铁东区农村环境治理设备购置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村西被投诉人1:鞍山市铁东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被投诉人2:鞍山市铁东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钢锋街26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和光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合金西里174号四、基本情况采购人鞍山市铁东区市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铁东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就鞍山市铁东区农村环境治理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302-00017,以下简称“本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4年3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3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024年4月1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成交供应商为辽宁和光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024年4月1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4月30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4月25日,投诉人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云平台向我局递交投诉材料,2024年4月25日,我局收到相关投诉材料。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4月26日,我局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投诉人限期补证。2024年5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2024年5月13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5月13日,被投诉人1、相关供应商向我局作出了投诉答复,2024年5月15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作出了投诉答复。经调查:1、2024年5月13日我局向寿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5月14日寿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出《关于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划型情况说明》,经认定,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投诉事项1成立。2、经查询,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均未查询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投诉事项2不成立。3、我局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专线:400-128-8588、政府采购电子化后台技术人员核实,采购项目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更正公告信息是由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自动提取更正内容,原公告未涉及变更的内容不重新显示,可以在原公告中查看。投诉事项3不成立。4、经查阅本项目成交单位辽宁和光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谈判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凯马牌自卸车(5吨),型号规格KMC3040K3A240D6,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www.miit-eidc.org.cn),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中可以查询到该车辆信息。投诉事项4不成立。5、在调查期间,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采购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整改通知书》,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我局,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未回复的质疑函向投诉人做出回复,2024年4月30日该代理机构已把整改报告上报我局,并按要求已把未回复的质疑函回复给投诉人。在投诉处理中,我局不再为质疑函回复问题进行另行处理。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鞍山市铁东区农村环境治理设备购置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铁东区财政局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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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辽宁 投诉公示 鞍山市铁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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