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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謇企业家学院教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05-27 00:00:00

张謇企业家学院教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600-JZCG-G2024-0021

二、项目名称:张謇企业家学院教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被投诉人:张謇企业家学院

    被投诉人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星城路268号

    相关供应商:苏州市友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515号908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且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所有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项且需求中的货物技术参数及要求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n2.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且的评分标准中的价格评审项中未明确评标基准价及报价得分的计算方式,这种评分标准的设置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政府采败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n3.该项目评分标准中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这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败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n4.该项目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将与项目需求、商务要求无关及国家非强制性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n5.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在评分标准中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模糊表述及横向比较方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n6.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或生产企业具有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认证得1分,四星认证得0.5分,四星以下不得分”,此项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败公平竟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n7.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或生产企业具有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售后服务成熟度认证证书,八星级得1分。十星认证得0.5分,其余不得分”,此项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n8.该项且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该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将特定行业(家具)的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

    处理结果:终止投诉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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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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