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六答|总公司中标委托分公司履约,发票由谁开具?
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设置检测报告和协会类第三方证书为评审因素吗?合同签订后,发现投标人(未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5月14日下午,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应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邀请进行现场授课,曹石林回答了与会人员10个政府采购实践中常见热点问题。
1.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实操过程中技术评分主观分如何能够更好的细化、量化,减少该类问题的质疑投诉。
答:在设置评审因素时,一是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明确评审标准,缩小评审中自由裁量区间;二是主观评审因素可以转化为客观、量化的,应尽可能用转化后的客观评审因素替代主观评审因素。
2.评标结束后,发现评分存在明显错误,但不在重新评审范围内的情况,需要怎么操作,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审吗?
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不能进行重新评审,但可以组织专家核对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评标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总公司中标,总公司签合同,由总公司委托分公司去履约发票能不能由分公司开具?
答:总公司中标,总公司是采购合同当事人。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可以安排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具体履约,但是发票应该由总公司开具。
4.货物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中的货物参数与其提供的样品参数不一致,如何处理,若其中标,以哪个为验收标准?
答: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主要用于评标和履约验收的参考。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不一致时,对样品的评价及履约验收没有意义。在此情况下,应按投标响应进行评标。若其中标,以采购合同为验收标准,即以投标文件响应为准。
5.在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过期,经询问,已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但因疏忽上传了旧的营业执照,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澄清?
答:供应商提供过期失效的资格证明材料,其责任应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此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澄清内容,不能要求供应商澄清。
6.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该实质性条款的法律已经取消,开标前投标供应商并未提出异议,该如何认定和评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本案中,实质性影响评标的法律已经取消,无论是否有供应商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在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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