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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采购,为什么不能搞政府采购专供?

2024-05-27 13:55:38

曾经,“专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电子卖场中是个非常显眼且普遍存在的标识。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二十四条要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禁止政府采购专供,这是出于哪些考虑呢?

上海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管花永盛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这是制度防范采购价格虚高对‘定制’‘政府采购专供产品’设置的高压线。”这里的“原则上”强调一般来说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除非在市场调查阶段已经确认采购的货物本身就是新近生产、市场上尚未销售的货物,“不得”是禁止性规定,强调不可以违背。这是对之前协议供货普遍存在的价格操控导致竞争失效、价格虚高顽疾的纠偏。在花永盛看来,如果是为政府单位专供的,采购价格可能虚高,规避了市场竞争,容易导致廉政风险。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告诉记者,之前多频次、小额度采购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大多采用协议供货形式,某些设置、功能与市场流通完全相同或类似的IT、电子产品,被供应商贴上“政府采购专供”的标签后,有的价格比市场同类产品高出数千元,引发“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王其光看来,框架协议采购禁止搞政府采购专供,能有效遏止因“专供”导致的价格虚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提醒,早期的一些“专供”实际上是采购人的“内定”,这是供采双方的“默契”。采购人以“办公需要”为名,多花钱采购的“定制”产品实际上超出了办公需要;供应商以“政府采购专供产品”为由抬高价格,规避了与市场价格的比较。这不仅导致采购结果价格虚高,更腐蚀了政府采购廉政建设的基石。

值得注意的是,围绕产品价格的充分竞争,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的根本保障。这就意味着:供应商针对产品的报价,要基于市场供应和市场公允标准,如果没有已有销售公允价格作为参考,就无法评价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围绕价格的充分竞争更是无从谈起。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招标办主任魏龙天提醒,小额零星采购具有一次采购、反复使用的特点,其本身的竞争性就偏弱。如果不限制,“政府采购专供”产品一旦入围即可“坐享其成”,价格虚高现象自然屡禁不绝。这也是之前协议供货被诟病竞争失效、定价机制无约束力,程序虚有其表,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因。

在操作中,征集文件应当将禁止政府采购专供产品设置为强制性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足以证明相应规格型号货物产品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记录和凭据,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则应当认定其无法参与后续的采购程序。

依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要求:在对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审核时,防止政府采购专供属于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的内容,没有把“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设为禁止性强制规范的,应予以认定审核不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修订后重新报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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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张建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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