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贵州恒润辉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恒润辉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卢家铭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08854950K
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2号3幢1层
二、基本情况
经我机关查实,你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参加“黔西市第十一小学设施设备采购 B 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三、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根据黔西市第十一小学设施设备采购B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不予退还的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处 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不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积极主动与采购人对接,主动采取书面形式放弃中标结果;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了案件主要事实;加上系初次违法,主动认识错误,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处以采购金额(3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500元)。
(二)没收投标保证金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黔西市财政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处 罚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黔西市财政局
2、联系人:黔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3、联系电话:0857-4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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