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3-04-18 16:20:44新财购〔2023〕18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10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开展我区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框架协议采购的重要意义
《办法》所确立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是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制度创新,也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提高小额零星采购绩效的重要举措。框架协议采购通过严格限定适用情形、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设置最高限制单价、健全采购交易机制和强化合同履约管理等措施,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继承和发展并全面取代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的本质要求和工作要领,以采购需求为标准,有效落实公平竞争机制,科学合理编报采购方案,有序组织入围供应商征集活动,优化完善采购交易规则,规范确定成交供应商,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稳妥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二、积极做好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衔接
(一)框架协议采购的组织实施
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区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框架协议采购工作。
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在项目采购管理系统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通过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模块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二)已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
本通知发布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本通知发布后,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再开展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并进一步加强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工作。
(三)框架协议采购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过渡
期限届满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品目符合框架协议采购要求的,该品目在未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公开征集、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正式上线之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可通过电子卖场或项目采购组织实施;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要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过渡期工作衔接,并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管理要求,及时开展相关采购品目需求调查和采购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严格把控框架协议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严格限制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开展采购活动。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合同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二)严格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
框架协议由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预算单位订立。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委托的范围原则上包括编制征集文件和实施公开征集程序。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结合业务特点,加强采购需求标准研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品目或项目,组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
(三)小额零星采购的限额标准
要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相应实施范围。其中,小额零星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
四、强化采购方案编制和审核备案管理
(一)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编制
采购方案编制重点包括: 一是 二是 三是 四是
(二)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报送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将拟定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连同相关需求调查、论证或征求意见材料,通过项目采购管理系统,以电子化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或者备案管理。
确定采购需求是框架协议采购管理的核心,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业务特点,在充分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在确定需求标准时,应当建立完善的需求管理制度和流程,形成有专业人员参与、有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有明确责任人的控制机制。
(三)强化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所属区域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和备案管理。其中,各级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审核管理,对主管预算单位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在审核和备案管理中,对于擅自扩大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缺乏供应商申请办法、公共服务标准及最高限制单价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的,应当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改正后实施。
五、高度重视框架协议履行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框架协议履行管理,严防框架协议采购前后两个阶段脱节。重点包括: 一是 二是 三是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4月17日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