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图片

兴义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29 09:10:57

当事人:贵州世农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富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993547602

 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则戎乡安章村山堡组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09月28日开标的兴义市2022年油菜种植物化补助资金(种子、肥料、农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230120220001Q7)投标中,实施了伪造检验报告编号和日期并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的违法行为,具体体现为:

当事人自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被员工私自篡改的有机肥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第W20220602662号,报告日期:2022年2月21日),经查实该有机肥检验报告的真实报告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真实报告编号为【黔】质检第W20210602166号。当事人因该有机肥料检验报告通过符合性审查。

上事实,有《兴义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兴农(农肥)〔2023〕3号)、《审核意见表》、《省质检院关于贵州世农肥业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真伪情况的复函》、《立案审批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书》及回执、案涉项目政府采购意向、需求公示、竞争性谈判公告、当事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资料、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回复函》、《兴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回执、《检验报告》、《陈述与申辩书》等书面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及《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兴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陈述与申辩书》,请求给予罚款,不予禁业处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观过错不大,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禁业限制将给企业造成困难,企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有贡献,请求不予禁业处罚”等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如实供述违法行为,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观过错不大,有悔改表现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贵州世农肥业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135,500.00)千分之五即5,677.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继续阅读
    来源:兴义市采购监管
      贵州 处理处罚 行政处罚
    免费
    去看看
    广告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