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锦河楠木业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江夏区财政局关于对武汉锦河楠木业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6 15:54|发布单位:江夏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 称:武汉锦河楠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299号花香假日(保利·华都)商务中心1-5层01室-0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BY005C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2021年2月5日,武汉锦河楠木业有限公司参与“武汉江夏区2020-2021年度松线材虫病疫木砍伐清理项目”第一标段的采购活动,通过伪造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审计报告、类似业绩等资料,你单位以348.280215万元中标本项目。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审计局移交的审计调查材料及本机关的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2023年2月13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自愿接受此次处罚的书面材料。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财法规[2021]1号)的裁量标准。
四、处理结果
1.处以本项目第一标段采购金额(3482802.15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7414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3年02月16日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4年02月15日
执法机关:江夏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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