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图片

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郫财采〔2024〕6号

2024-02-07 00:00:00

投诉人

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4号

           被投诉人1: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

           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政府路15号

           被投诉人2:

成都市郫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红旗大道北段221号

         

 相关供应商:

成都众君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栋1单元A时代数码大厦27楼-A4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1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被投诉人2成都市郫都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12月12日就“办公电脑采购项目”(编号:N510117202300039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悉。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向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期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于2024年1月4日收到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补正材料,经补正后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依法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成都众君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资料,依法要求被投诉人1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被投诉人2成都市郫都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供应商成都众君为科技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作出答复,依法要求被投诉人1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被投诉人2成都市郫都区政府采购中心暂停采购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成都众君为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响应,在《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里未如实填写“投标(响应)产品技术参数值”。

        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将未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书或者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以及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

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        

继续阅读
    来源:郫都区
      四川 投诉处理 郫都区
    免费
    去看看
    广告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