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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家电梯企业因何被罚?

2024-02-07 17:29:23

​2024年1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三条关于电梯企业的处罚决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光监管局对深圳市立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深圳市坪山太阳股份合作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对深圳市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3000元罚款。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针对深圳市立通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案,对其处以10000元的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四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针对深圳市坪山太阳股份合作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抽查发现深圳市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监督抽查不合格,对其处以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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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吴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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