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五答 | 中途退出谈判的供应商能否对结果提出质疑?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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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元以下工程采取什么方式招标?未提交最终报价,退出谈判的供应商能否对谈判结果提出质疑投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解答了政府采购相关典型疑难问题。 问题一:政府采购工程如何定义,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用什么采购方式? 答: 400万以下的工程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问题二:工程项目何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何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答: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以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问题三:有些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不相符,怎么办? 答: 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一旦采购人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就等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采购合同的实质内容已经被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固化。如果再允许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再对合同进行谈判,改变合同实质性条款或签订其他实质上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就表明已有新的要约和承诺提出,应重新适用政府采购的采购程序,否则就可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在实践中,有的采购人认为,通过谈判可以进一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降低合同价格,但是由于供应商预计采购人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降价要求,所以他们也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提高价格,采购人并没有得到低价的利益,反而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问题四:未提交最终报价,中途退出谈判的供应商能否对结果提出质疑? 答: 问题五:单一来源项目采购中,供应商能否提出质疑与投诉? 答: 单一来源供应商,因采购过程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过程,所以单一来源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非单一来源供应商因无法获得采购文件,又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缺乏质疑投诉资格,因此不能提出质疑投诉。 如果供应商认为单一来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由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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