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能作为资格条件吗?
某法庭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关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响应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参加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在响应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合理吗?
采购文件这样要求容易有引争议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国群表示,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标项目可能需要投标供应商证明没有行贿记录,以前投标供应商要到所在地的检察院开具,现在只需要按照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承诺函,并盖好章就可以了。
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表示赞同,有些采购项目确实有这样的要求,但是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采购文件最好不要将“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在响应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作为资格条件,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公司无关
关于采购文件能不能将“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在响应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作为资格条件”这一问题,某供应商负责人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三个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6月均予以废止,自此,检察机关不再提供提贿犯罪记录查询。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如有查询需要可以自行查询,无需供应商提供。”一位业内专家说。
该业内专家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二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限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指的是公司受到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即使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公司判处罚金的,并不意味着公司存在重大违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骞表示赞同,他也认为不管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未将供应商主要负责人个人的行贿犯罪记录和供应商联系起来,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不等同于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就有重大违法记录。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在响应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确实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要求。
此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且与采购项目无关
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看来,供应商需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该法条对资格条件做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有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因此,采购人根据这两条,要求参与的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资质或者资料即可。例如,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可以要求参与供应商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等。
“从政府采购相关法条来看,公司主要负责人非因公司经营活动而从事的个人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不影响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王其光强调。
“而且针对国家机关,根据‘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个人认为采购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便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在响应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四川乐山市某财政局负责人也表示,采购人要求“供应商主要负责人在响应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这一要求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不直接相关,也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个人认为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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