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河北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目前在库评审专家4万余人,覆盖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1000多个专业类别,评审专家发挥其专业优势,为全省各级采购人顺利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实际工作中存在专家抽取不规范、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劳务报酬不细化、专家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
上述负责人介绍,结合该省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实际,需对评审专家在能力考核、评审专业选择、职责权利义务、劳动报酬支付、不良行为等方面进行细化,不断提升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水平。为此,河北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起草印发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内容。
加强业务能力考核 明确评审专业选择
那么,《办法》具体都对哪些方面进行了细化呢?“为提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办法》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部分,对何为‘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做出明确,是指通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考核,且成绩合格。”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对专家评审专业选择也做出要求。根据《办法》,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水平)证书、毕业证书的专业申报评审专业,申报评审专业不得超过2个。评审专家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得更改评审专业。如获得新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将新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上传至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变更评审专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进行调整。
评审专家享有七项权利、承担九项义务
“第三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部分,主要包括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说,《办法》明确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知情权;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等七方面。
评审专家承担的义务包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影响公正、独立评审的请托或者好处等九方面。
本市采购项目2小时内300元、跨区400元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细化问题,《办法》第五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与支付部分,专门明确了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标准、评审专家费用支付方式等。
《办法》明确“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跨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获取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获取误工费100元。”
根据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如何评价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价结果如何运用?据介绍,《办法》第六章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与应用部分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工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到期后自动重新计分。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分,其中履职评价评分9分(含)以上为优秀,6(含)—8分为良好,6分以下为较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该《办法》从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内容丰富且细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业界资深人士对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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