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采购程序容易忽略的审计风险有哪些?
8月27日下午,2023年黑龙江省友谊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研讨会暨政府采购“开放日”活动正式启动。友谊县财政局特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到现场交流座谈。在互动环节,刘亚利和曹石林解答了学员提出的政府采购实务操作问题。
1.采购人如何确定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合法吗?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自身特点、代理机构专业优势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定代理机构。
特别强调一点,政府采购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强、政策性强、时间要求高的专业服务,因此代理机构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尤其是最新的法律法规,熟悉操作实务及规程就极为重要。专业、负责、诚信应是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三大要素。
随机抽取代理机构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建议采购人用内控制度择优选择专业度较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走采购程序容易忽略的审计风险有哪些?
政府采购审计主要有五个重点:一是审查采购预算与计划:是否存在计划外采购;是否突破经批准的采购预算。二是审查采购执行方式:是否将集中采购化整为零变为自行采购;是否存在采购程序不合规;是否将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变为非公开采购;是否存在采购价格不合理和收受回扣等问题。三是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门槛,指向投标人;是否存在指定特定商品或品牌问题。四是审查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是否相符;是否中标后将项目分包;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五是审查采购实物数量与规格:是否帐实相符;是否货不对板。
3.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执行过程中货物参数如需变更,应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因为政府采购结果和合同是基于法定程序、法定方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过不了审计关。所以,采购人必须在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组织采购活动环节履行好主体责任,采到符合需求的产品。《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评标结束、中标公告发布前,代理机构发现资格审错了,应该怎么处理?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因此,资格审查错误并不能重新评审。
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无论是合格的没进入评审阶段,或者不合格的进入了评审,都会直接影响中标结果、采购公正。因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以废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财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提请财政部门判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而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5.采购项目完成后,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不积极处理问题,可否直接使用质保金来进行处理,需要什么程序、手续?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所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没有质量保证金收退的规定,或者说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找不到依据。如在质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处理。
6.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涵盖部分货物,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中小企业的信息为货物制造商的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
如果采购项目既有服务又有货物,采购人要对项目属性进行界定,项目属性界定依据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如果根据31号文无法界定,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界定项目属性。
如果该项目界定为服务项目,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作出要求,即声明函中中小企业的信息为供应商自己的信息。上述情况,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为无效。反之,若该项目界定为货物项目,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承接商作出要求,即声明函中中小企业的信息应是货物制造商的信息。
7.如果投诉人未给员工缴纳社保,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提起投诉吗?如果可以为什么投诉书模版里要求投诉人提供社保证明?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满足法定资格条件,依法缴纳社保是其中一项法定义务。否则就不是合格供应商,应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并未规定投诉人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此外,财政部发布的投诉书模板里没有要求投诉人提供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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