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年一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代理费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云财规〔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的具体体现,是云南省降低政府采购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行动。
在规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方面,《通知》指出,代理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包含代理费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公告中公开代理费标准和金额。鼓励采购人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代理机构。对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且一年一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第二年、第三年合同时,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代理服务,不得重复收取代理费。
在规范收取采购文件费方面,《通知》指出,纸质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装订成本)、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售价的依据。编制采购文件所需人力、智力管理等成本应纳入代理费,不得在采购文件费中重复收取。电子交易中的电子采购文件应为免费提供。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废标的,应当退还采购文件费。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的,对继续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可以不退还其采购文件费但在重新采购时不重复收费。
在规范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方面,《通知》鼓励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约保证金,禁止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二是规范形式,强调不得收取现金保证金,不得限制保证金非现金缴纳方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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