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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放弃中标又反悔,怎么办?(417期)

2023-07-18 09: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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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市财政局向亚利团队咨询一个问题:他们对一家放弃中标资格的供应商进行了行政处罚,供应商看到处罚结果这么严重,反悔了,说可以履约。这种情况下,允许供应商继续履约吗?

其实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政府采购信息报也曾报道过一个类似案例:

某市公路管理局工程箱体检测服务公开招标,预算为28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以255.9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A供应商迟迟不与采购人签合同。在采购人再三催促下,A供应商提交了放弃中标申请函,称因为关键设备采集器出现故障返厂检修耗时较长,无法正常履约,所以申请放弃中标资格。

采购人收到弃标函后,顺延了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研究了A供应商的弃标函和采购文件要求后,认为A供应商采购文件并没有要求必须采用自己的设备进行检测,租用其他厂家的设备也可以,没有正当理由弃标则面临着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A供应商了解到可能受到的处罚,又反悔了,表示愿意尽快按照要求履约。那么,这种情况下允许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吗?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些供应商心存侥幸,随意投标,中标后轻率弃标。亚利认为,说到底还是因为成本原因。而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对供应商和采购人来说是两败俱伤的。供应商随意投标(响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不仅会导致具体采购项目失败,而且会大大增加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成本。

在此回答一下同行咨询的问题:供应商放弃中标后,是否允许其反悔呢?有同行认为,只要采购人没有重新采购或者财政部门没有发出行政处罚公告,供应商就可以反悔。亚利认为,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政府采购是一项不可逆的活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

一般而言,采购人发出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行为,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属于要约行为,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要约、承诺达成一致,就意味着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可以撤回。 虽然供应商提交了弃标函,属于撤销要约,但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在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销要约。

本案例中,供应商因关键设备采集器出现故障返厂提出放弃中标,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其提交弃标函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且已经完成,不存在反悔的可能性,采购人应当拒绝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

最后,亚利提醒采购人,要将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表达清晰、完整、准确,把中标(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在采购文件中提醒告知。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增强守法守信的意识。合同无小事,诚信大于天。谨慎承诺,理性评估投标(响应)的履约风险,这是供应商应当承担的审慎义务;监管部门要追究失信违约责任,让供应商审慎投标(响应)、不再心存侥幸。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亚利发现多年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投诉和监督检查案例中,一半以上都是由于采购文件引发的。各位同行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当做到什么?规避什么呢?由我和曹石林老师合著的《采购文件编制指南》(之二)一书,经过半年的精雕细琢,7月12日再版重印,敬请通过政采1号店微店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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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亚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亚利聊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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