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眉东财采〔2023〕7号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龙耀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幢11楼1107号
联系人:薛范强 联系电话:19180857069
被投诉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环中巷44号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8-38290215
一、基本情况
四川龙耀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眉山市东坡区2022年制种大县奖励项目现代种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采购项目编号:N511402202300004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30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不妥
事实依据:该项目于2023年2月17日第一次招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4月23日第二次招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投诉事项2:本项目应集中采购,非第三方机构采购方式。
事实依据:第一次招标内容服务要求的(八)系统运行服务实则为云服务、云网络、云防火墙、云主机安全等。第二次采购为集约化算力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的履约能力具有倾向性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5.4.2评分标准履约能力:1、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1名,具有以下资质:(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 ;(2) 互联网技术中级及以上证 书,具有1个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2分。2、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1 名,具有以下资质: (1)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具有1个得1 分,不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2分。3、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服务团队成员(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具备网络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设计师、系统分析师,每提供1个得1 分,本项最高4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的平台建设方案、服务方案、售后方案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平台建设方案,包含但不限于:1.项目现状剖析及需求分析,内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要素缺失的扣1分;内容要素中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或不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2.平台总体建设规划思路,内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要素缺失的扣1分;内容要素中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或不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3.技术标准及平台总体方案,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要素缺失的扣1分;内容要素中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或不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4.平台功能详细设计方案,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2分。每有一项内容要素缺失的扣3分;内容要素中每有一处内容缺陷或不足的扣1分,扣完为止。注: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以上内容未量化,采购人欲通过专家主观意识评分达到控标目的,同时本项目并未组织现场踏勘以及提供相关任何关于项目的一系列情况,对潜在供应商能写上满足的方案补发排斥行为,我公司认为潜在中标供应商联通(四川)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5:评分标准的系统演示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人为达到控标目的,修改采购方式,定义为服务项目,即软件部分是定制开发服务,不可能是完整的货物采购,软件部分演示内容:制种管理平台、投入品管理系统、基地数字建模、基地病虫害监测一张图、基地环境监测一张图、基地分布一张图,既然软件定制开发,一张图均需要因地制宜中标后方可定制测量,而在投标的时候就要求平台演示,该项目未中标,潜在供应商就可以提供功能演示,我单位有理由认为采购人与潜在中标人联通(四川)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相互串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6:评分标准的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人为达到控标目的,修改采购方式,未量化分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7:采购人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事实依据:第一次公开招标采购限价为430万,其中涉及很多集中的货物,第二次剔除了集采目录里面的货物,改变为竞争性磋商,我公司认为采购人就向利用政府采购化整为零,采用分散采购(第三方代理机构),加上专家分值,可操作性极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投诉事项8:采购人与联通(四川)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有相互串通的行为。
事实依据: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标结果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第十三条、七十四条、
投诉请求: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条款具有倾向性、指向性,排斥性、限制性,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意图高价中标以谋限高额利润侵吞国家财产,违反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法律,有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望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监督代理机构废除本次中标结果,重新找专家进行需求论证,做到公平公正的制定招标参数后重新挂网采购,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活动。同时本次项目属于集中采购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实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调查情况
投诉受理后,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规定作出说明,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作出了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局调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组织对本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拟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进行了评议,现已完结。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即从采购活动的最初环节开始,重新组织开展全部采购活动。采购人重新组织论证后,与之前的项目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采购预算价由原来的430万元调整为390万元。调整后的采购预算价未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采购人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无需按《市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二是采购方式由原来的货物采购方式变更为服务采购方式。该采购项目第三章3.2.2基地分布一张图要求综合应用GIS、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支持对地理信息数据和基地制种生产等业务数据进行融合及挖掘分析,构建集数据分享、数据分析、数据预警、数据应用为一体的一张图,实现以图管农、以图决策。即需要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作物学、土壤学、植保学、气象学、生物育种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对制种信息一张图平台进行定制化开发,存在较强复杂性和特殊性;另农业金融服务平台要求支持实时监控,销售管理,告警信息,金融服务,设备列表,信息授权,企业设置,数智档案,数据共享等功能。服务要求无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参考,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回复:云计算服务是“以虚拟化、分布式等技术为核心,按需分配、按量计费的一种服务模式”,是对云计算资源的定量采购,无法满足本项目在计算、存储、安全等资源满载的情况下继续正常开展服务,不能保证供应商对算力资源和平台等基础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提供集约化的整体服务,即集约化算力服务更能满足本项目信息化部分的建设需求。故本项目的系统运行服务采用的是集约化算力服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根据采购需求对制种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平台、物联网管理平台、数据分析平台等进行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以及数据分析、数据对接和数据更新等服务。本次采购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互联网技术中级及以上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项目的服务团队成员具备网络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软件设计师、系统分析师,均围绕本项目特点、采购需求和建设目标来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另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涉及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并非特定的资格条件,系采购人针对本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的加分项,并不具有唯一性。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本项目“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和“第五章磋商办法5.4.2评分标准”是前后呼应的,本项目“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对采购项目概况、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涉及4个平台、4个服务)、商务要求(涉及6个方面内容)等进行了要求,这些要求是客观、明确、具体和细致的。
1.该项目评分标准5.4.2中的平台建设方案已细化到4个方面:一是项目现状剖析及需求分析。二是平台总体建设规划思路。三是技术标准及平台总体方案。四是平台功能详细设计方案。平台建设方案的评分标准已进行了量化:一是项目现状剖析及需求分析、平台总体建设规划思路、技术标准及平台总体方案,内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得2分,每有一项内容要素缺失的扣1分,内容要素中每存在一处内容缺陷或不足扣0.5分扣完为止(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是平台功能详细设计方案,内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得12分,每有一项内容要素缺失的扣3分,内容要素中每存在一处内容缺陷或不足扣1分,扣完为止(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实际情况等)。
2.该项目评分标准5.4.2中服务方案细化到6个方面,分别为:服务组织架构、服务管理措施、服务计划、服务进度保障、服务风险控制、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6个方面的内容。服务方案已进行了细化,内容完整符合采购需求的得3分,方案中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0.5分,方案内容要素中每存在一处内容缺陷或不足扣0.3分,扣完为止(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实际情况等)。
3.该项目评分标准5.4.2中售后方案细化到4个方面,分别为:售后服务内容及方式、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培训方案等4个方面的内容。售后方案已进行了细化,内容完整可行得2分。方案中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0.5分,方案内容要素中每存在一处内容缺陷或不足扣0.3分,扣完为止(缺陷或不足是指:存在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凭空编造、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不符合实际情况等)。
综上,该采购项目分标准5.4.2中的平台建设方案、服务方案、售后方案等均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涉及制种信息一张图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制种管理平台、基地数据分析平台的软件的开发,软件属于无形产品,现场演示不仅能避免投标人在平台建设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也可以帮助评审专家真切感受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评出“供应”能力优良的服务商。演示系统的内容仅仅演示系统中的一部分功能,且演示的内容不是因地制宜定制测量后的系统内容。从评审结果来看,参与该采购项目有4家公司,只有一家公司未提供演示得零分外,另外提供了演示的3家公司均为15分(系统演示15分)。即投诉人声称的一张图均需要因地制宜中标后方可定制测量,而在投标的时候就要求平台演示,该项目未中标,潜在供应商就可以提供功能演示,我单位有理由认为采购人与潜在中标人联通(四川)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相互串通的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该采购项目分标准5.4.2中的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清单范围内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的,每有一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最多1分。该评分标准的分值进行了量化。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本项目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即从采购活动的最初环节开始,重新组织开展全部采购活动。采购人重新组织论证后,与之前的项目采购预算价430万元调整为390万元。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投诉人仅仅获取了采购文件,未参与投标活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5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4条和第7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投诉人以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标结果公示得分情况认为采购人与联通(四川)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有相互串通的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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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