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30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MGZC-G-F-230054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营东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9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四、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评标程序”第5条“详细评审”中以18个指定软件著作权作为投标人行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评分标准。此评分标准有为某单位量身定制排除潜在中标单位的嫌疑。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系统、软件、平台均为定制开发服务,而在招标时就要求提供多达18个各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然设置不合理,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侵害了投诉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益,且要求证书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那么是不是提前获取了项目信息的供应商可以提前准备好满足要求的软著证书,此设置明显有为某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评标程序”第5条“详细评审”中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需具备某些特定的资格证书作为投标人实施团队的能力证明,属于变相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同时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认证人员(CISP)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专业人员(ITAIP)均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将无国家相关标准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且要求证书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属于不合理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有为某单位量身定制的嫌疑。证书人员必须提供在投标单位在职连续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属于变相的设置企业从业年限的规模条件。投诉人认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竞争的权益。 (三)第五章第三“评标程序”第5条“详细评审”中以投标人具备某些指定证书作为投标人实力的判断标准。此设置属于变相的将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同时“证书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且在有效期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损害了投诉人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竞争的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厅依法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供说明材料,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并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质证会。投诉人于2023年4月12日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3年5月29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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