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采购文件论证与采购需求论证间的“迷雾”
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很多采购环节都需要进行专家论证,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公开招标转其他采购方式论证、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论证等。
各类论证的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比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主要是围绕采购的唯一性出具论证意见,从而论证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口产品论证则是围绕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论证,则需要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
采购文件论证和采购需求论证在论证目标、论证组织方式、论证程序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在论证内容上却存在区别。本文主要围绕这两种论证类型的关联以及两者现存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采购文件论证与采购需求论证的关联
采购文件论证的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市结合实际对论证程序作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包括发布论证会公告,同时向供应商征询意见等。例如,广东佛山、梅州、云浮等地,要求在组织专家论证会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论证会公告,公告期内接受供应商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江门要求论证会完成后,将论证会的论证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采购需求论证的发展。
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颁布前,有关采购需求的论证要求,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类或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可向专家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方式并未限定,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会议的形式。
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颁布后,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明确将论证作为采购需求调查的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向供应商或社会公众征询意见也是需求调查的一部分。
两者的关联与意义。
其实,无论是采购文件论证还是采购需求论证,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加强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使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出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降低因此造成采购失败的概率。二是采购需求与采购文件的内容更完整。采购人更了解采购标的的市场供需情况,更合理地设定技术与服务要求、评分标准、合同格式文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的情况,降低质疑投诉的风险。
政府采购论证存在的问题
随着论证机制的不断完善,部分项目在论证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论证重点不突出。
论证深度不够。
论证效果欠佳。
改进建议
科学合理组织论证工作。
此外,在组织论证会时可以科学合理地安排会议流程,提高论证效率与质量,可以先向专家介绍论证的重点,以免专家论证偏离方向;可以结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要求介绍文件的结构与重点内容,以便专家理清思路,快速找准目标。
调动社会公众、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
目前,大部分项目选取论证专家的方式是从省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议采购人邀请原则性强、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且具有专业能力的专家参与,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加强对论证效果的监管。
探索采购需求论证与采购文件论证的融合。
综上所述,笔者简单分析了政府采购专家论证机制的现存问题,并结合工作心得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论证工作能达到预期效果,并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能合法合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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