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适用招标方式?(405期)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以适用公开招标吗?”一直以来,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衔接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法律适用上时极易产生混乱。那么,你知道哪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吗?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400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和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案例二:棚户区房屋拆除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的内容。385号便函明确三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三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这三类工程项目分别是:一、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三、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法律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依然存在着认知偏差,本期音频亚利就来聊聊,该如何理解上述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较好理解,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2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例如,旧楼改造或者旧食堂重新装修这类项目,即使达到了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也不能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为这些都属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也就说,这类项目不看预算金额是否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即使是上千万的金额也应当按照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三种采购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
对于第二种情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可以发现,对工程类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解释性规定。其中限额内工程,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装修工程,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是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修缮工程,指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该文件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类项目,均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或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故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三种采购方式中择一而行。
针对于第三种情形,亚利认为,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应为400万元人民币。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的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规定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120万元即是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也就是说,中央预算单位工程类项目,达到12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应实行政府采购,但因未达到400万元工程招标限额标准的,在采购时应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其中任何一种进行采购。
综上所述,对于案例一,400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属于单独的装修、维修工程,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于与建筑物新建相关的装修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对于案例二,棚户区房屋拆除属于独立的“拆除”行为,与新建、改建或扩建无关,不属于建设工程。因此,棚户区房屋拆除项目,也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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