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经笔者查询大量资料,发现相关政策对不退保证金的规定有差异,且政采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也是区别较大。很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也是分不清,到底哪些情形是法定的?哪些是政府采购领域可以规定的?以及如果不退还的话,投标保证金应该怎么处理?可以自行处理吗?等等,据此笔者查询与招标、政府采购相关的所有政策法规,对于不退保证金的情形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政采领域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4号20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31条明确规定了4项: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3、除因不可抗力外,中标单位不予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23条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投标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处中标金额10%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58条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可要求赔偿或进行罚款。
三、其他情形
个别城市地方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除此之外,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增加“不予退还的情形”,只要是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了,那么原则上中标人若违反,则可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切记随意添加,一定要合理明确约定。
四、详细梳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及政策依据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3、除因不可抗力外,中标单位不予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处中标金额10%的罚款;
6、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可要求赔偿或进行罚款。
7、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8、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4号20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3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2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74条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81条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58条
7、《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8、《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9、《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五、在实施过程中注意
上缴--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
正福易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