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整改通知书
金阳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经调查,你单位在“金阳县东山社区、德惠社区及光明社区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巩固提升工程”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采购需求中未明确履约验收时间、方式、主体、内容及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设计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之规定。
2、招标文件中的履约保证金为10%,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约定履约保证金,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之规定。
3、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法定时限内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7.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之规定。
4、档案资料不齐全,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档案卷中无有效身份证明证件资料、电子档案不完整,缺供应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无纸质采购合同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之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引以为戒,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提升人员业务水平,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财政监督与绩效采购股。若你单位未彻底改正,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再次发生类似问题,我局将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金阳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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