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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书(自财采[2023]12号)

2023-04-04 00:00:00

自贡市公安局,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在对自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实验室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5103012022000466)采购活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查明:

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参加刑事技术检验实验室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5103012022000466竞争性磋商采购

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2.5开启、磋商和确定成交供应商……2.5.2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开启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023220日,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组织本项目线上磋商、评审。四川翔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君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普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市宏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开启后,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10家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在线查询,对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未予以记录,未拒绝该公司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经磋商评审,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普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第二成交候选人、第三成交候选人,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023221日,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结果公告,公布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2023223日,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自贡市公安局提交《自愿放弃中标说明》,称:“……经评审我公司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后发现我公司自身出现经济纠纷案件导致我公司公司账户异常,故不能承担本次刑事技术检验实验室改造项目的施工,特自愿放弃本项目刑事技术检验实验室改造项目的中标资格……”

截至2023321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发布终止采购活动的公告。本项目采购任务尚未取消

另查明:

经查询“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2023320日,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两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分别于2022126日、202313日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资料、结果公告,自贡市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自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实验室改造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情况说明》,自贡市公安局《关于自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实验室改造项目采购情况的说明》,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情况说明》,信用中国官网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220前,具有两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录,属于应当被拒绝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形。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自贡市公安局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依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记录,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磋商文件规定,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

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且本项目采购任务未取消,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自贡市公安局、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贡市财政局

                          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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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自贡市市本级
      四川 监督检查 行政处理 自贡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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