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投诉事项多,技术指标排他性最突出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分析2022年财政部公布的184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发现共涉及投诉事项633项,平均每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为3.44个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最多的前三起投诉公告均与信息化项目相关,位列前三的单起投诉投诉事项分别为26项、26项和22项。
两起投诉事项多达26项的投诉
某应急指挥信息网接入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第一千五百一十六号)公开招标后,一供应商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达26项,列公告第一位。投诉理由均为“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具有排他性”,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1-3、5-19、21-24、2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20、25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另一条信息公告(第一千五百一十五号)显示,该项目还遭到另一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事项达22项,列年度公告第三位,其投诉理由均为“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具有排他性”,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1-4、6、7、9-11、13、15-19、2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8、12、14、20、22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两则公告处理结果均为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某单位智慧山东黄河云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五十五号)招标结果公告后被一供应商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同样为26项,与某应急指挥信息网接入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数并列年度第一,投诉理由均为“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排斥或限制供应商”。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1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9、11、12、14-2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0、13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一个被11个供应商质疑18次的项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进一步查询代理机构网站“质疑专栏”发现,前述某单位应急指挥信息网接入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公告阶段,曾被11个供应商累计质疑达18次,其中,A供应商质疑了4次、B供应商质疑3次,均被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维持原表述驳回。
记者进一步查询,发现仅仅是处理A供应商的4次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用了一个半月时间,从2021年7月20日开始到2021年9月3日。
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后,财政部门作出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罚。同时,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招标文件两项实质性条款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决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如何确定
“信息化项目质疑投诉高发,与其采购需求复杂、不可量化细化的评审因素多等特点相关,要想做好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在其采购需求环节做足功夫。”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
为减少供应商的有效质疑投诉、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项目采购成功率,在开展前述某单位智慧山东黄河云采购项目和某单位应急指挥信息网接入采购项目前,代理机构曾于2021年 6月6日、2021年6月24日在官网分别发布某单位智慧山东黄河云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告、某单位应急指挥信息网接入采购项目征求意见公告,对两个项目的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回复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之日起5个自然日。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资深专家透露,这样的安排是考虑到信息化项目存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为了减少质疑投诉所采用的变通办法。
上述资深专家提醒,由于此类“征求意见公告”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告方式,因此其发布往往仅限于采购代理机构官网,传播范围小,加上期限较短,供应商真正参与的机会不多,很容易流于形式。
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化项目的需求确定,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方式为招标方式和竞争性磋商。“由于采购人自己往往搞不懂采购需求,建议分为两阶段采购:第一阶段,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招设计方案,主要围绕技术路线、设备选型、功能性能设定、网络拓扑结构、安全机制等,以排名第一的设计方案作为最终设计蓝本,再吸收其他合理部分,最终形成第二阶段采购的技术要求;第二阶段开展项目采购,确定项目实施供应商。”上述资深业内人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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