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参数设置有讲究,6个问题来找答案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技术参数在招标文件中是重要的实质性要求之一,但是设置技术参数又不能过于“精细”,以免造成指向特定品牌。6个关于技术参数在招标文件中的问题,你都知道答案吗? 1.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可以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技术参数设置为一个固定值,可以吗? 汽车采购项目中,其他技术要求都是一个范围指数,但是油箱却给了一个60升的固定值,这是属于歧视条款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货物采购中,设定的技术参数最低值接近某品牌,合法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实质性响应的技术参数能作为评分项吗? 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5.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某一货物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可溶性铅:≤90mg/kg”为核心技术参数且不满足这一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标。请问,在采用综合评分时,围绕这一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实践中,为了择优,采购人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最低的得3分,其次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答:二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30mg/kg得3分,可溶性铅含量>30mg/kg且≤50mg/kg的得2分,可溶性铅含量>50mg/kg且≤70mg/kg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请问上述两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答: 所列的两种评审方法,第一种为排序法,第二种为区间法,均属于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6.评分标准设置未与招标产品技术参数相对应,可以吗? 一份标书涉及680项产品,分值分配19分,平均每一项0.028分。请问必须按每项平均分配分值吗?可否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可以吗? 答: 如果每项扣0.5分,那么38项扣分19分分值就已经扣完,其余642项无分可扣。财政部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认定类似做法: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可以这么设置:分值19分,细分为标注“▲”的(H项)为M分、未标注“▲”的(J项)为N分。H+J=680,M+N=19。 (1)标注“▲”(H项),有一项不满足扣M/H分,偏离超过K(通常情况下小于H)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 (2)未标注“▲”(J项),有一项不满足扣N/J分,偏离超过L(通常情况下小于J)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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