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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设置有讲究,6个问题来找答案

2022-07-14 00:00:00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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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在招标文件中是重要的实质性要求之一,但是设置技术参数又不能过于“精细”,以免造成指向特定品牌。6个关于技术参数在招标文件中的问题,你都知道答案吗?

1.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可以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

不可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重要的技术参数、合同条件、招标投标规则。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过多,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招标文件指向了具体品牌,也可能导致因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足3家而废标。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实质性要求时,应该注意"量"或"度"的平衡,合理设置实质性要求,既能够引起竞争,又能达到采购目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技术参数设置为一个固定值,可以吗?

汽车采购项目中,其他技术要求都是一个范围指数,但是油箱却给了一个60升的固定值,这是属于歧视条款吗?

答:

不可以这么设置。小型车油箱容量一般为35~45升,中型车油箱容量为55~75升左右。很多品牌的汽车油箱容量都不是60升。招标文件把油箱容量设定为固定值,对油箱不是60升的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性和限制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货物采购中,设定的技术参数最低值接近某品牌,合法吗?

答:

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实质性响应的技术参数能作为评分项吗?

答:

通常情况下不可以。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通常为一票否决因素,不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5.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某一货物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可溶性铅:≤90mg/kg”为核心技术参数且不满足这一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标。请问,在采用综合评分时,围绕这一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实践中,为了择优,采购人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最低的得3分,其次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答:二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30mg/kg得3分,可溶性铅含量>30mg/kg且≤50mg/kg的得2分,可溶性铅含量>50mg/kg且≤70mg/kg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请问上述两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答:

通常,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再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如果采购项目对该项实质性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则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本案例中,“★可溶性铅:≤90mg/kg”被设定为实质性响应条件,评审中在此基础上对这一核心技术参数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应判定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所列的两种评审方法,第一种为排序法,第二种为区间法,均属于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6.评分标准设置未与招标产品技术参数相对应,可以吗?

一份标书涉及680项产品,分值分配19分,平均每一项0.028分。请问必须按每项平均分配分值吗?可否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可以吗?

答:

如果每项偏离扣0.028分,100项偏离(100项产品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才扣2.8分,而采购项目100项偏离实际上意味着采购结果已经严重偏离采购目标,显然这样的做法是不可以的。因此,应当约束招标人非实质性偏离。

如果每项扣0.5分,那么38项扣分19分分值就已经扣完,其余642项无分可扣。财政部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认定类似做法: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可以这么设置:分值19分,细分为标注“▲”的(H项)为M分、未标注“▲”的(J项)为N分。H+J=680,M+N=19。

(1)标注“▲”(H项),有一项不满足扣M/H分,偏离超过K(通常情况下小于H)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

(2)未标注“▲”(J项),有一项不满足扣N/J分,偏离超过L(通常情况下小于J)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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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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