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工程项目招标恶意投诉如何破?四字诀请记牢
2022-07-26 00:00:00
王健民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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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分配资源的一种常见方式,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程中,招标投标已被高度认可并推广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和投诉,但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恶意”投诉,且特征非常明显,这些做法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但笔者认为,只要能够准确把握“识、究、抓、防”四个环节,就可以有效防范。下面,笔者就解决“恶意”投诉问题谈几点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识特征 工程项目招投标“恶意”投诉特征有:一是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投诉,而向不同部门多头投诉;二是被告知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仍然投诉;三是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投诉,仍就同一事项向其他部门再投诉;四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五是缺乏相关证明材料,仅凭“以为”“猜测”“怀疑”内容进行投诉;六是对同一问题反复纠缠;七是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诋毁别人;八是一年内多次出现失实投诉,虽被警告仍然投诉;九是不按正常程序投诉,而是向领导、纪委、审计、监察等部门写匿名信等。 究原因 “恶意”投诉的原因有:一是宣泄未中标情绪。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一般都历时较长,期间,投标人付出了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如果未中标,势必会造成很大的心理落差或不平衡。若中标人是“老”竞争对手,很容易引起投标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希望借助投诉发泄内心不满情绪。二是故意“拉偏套”。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发现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上出现差错,或者做得不到位,往往借此提出异议,甚至是“小题大做”,如果对方不耐烦受理,不认真对待,不耐心沟通、不合理解释,投标人就“找茬”投诉,借此释放不满情绪。三是受理机制“诱发”投诉。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加大了招投标监管力度,收到投诉材料之后,无论是实名,还是匿名,都按照“有诉必应、有诉必查”的原则调查处理。即使本级未受理,也要求招标人进行自查,并给予合理回复。基于此,投标人在参加招投标时,知道投诉、举报肯定会被受理,且无论投诉成功与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都会根据投诉内容调取、查阅文件,调查、核实情况,并给予投诉人一个答复,因此,一些投标人就“钻”受理机制的“空子”,无论理由充足与否都进行投诉。四是投诉成本低且处罚认定难。实践中,由于投诉成本低,导致投标人滥用此权力,尽管法规制度上载明:“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恶意”投诉很难认定,即使认定情况属实,投标人也不承担较大的损失或者接受处罚,由此助长了“恶习”的滋生蔓延。 抓难点 解决“恶意”投诉的难点是:一是投标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规定的操作流程投诉,而以电话、网络媒体、短信等形式向主管部门投诉,而且不提供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证明材料等,使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二是如果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投诉,一些投标人抓住“恶意”投诉代价低、认定难之特点,就以“同一事项”向多个部门投诉;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使得管理部门不得不进行调查处理,实践中,一些工程工期才几个月,但处理投诉却长达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尽管经查证无误,但对于项目的正常推进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防到位 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且无法避免的,解决“恶意”投诉应重点抓住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地方规章。 二是广泛加强宣传。 三是妥善处理异议。 四是规范受理条件。 五是加大投诉成本。 当前,工程类招标领域“恶意”投诉时有发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不仅不能“纵容”,反而应做到“守土有责”和“守土尽责”,切实把握“识、究、抓、防”四个重要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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