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如何处理?看财政部10个答复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该如何处理?请看财政部国库司的10个有关于这个问题对于网友的答复。 留言编号:7555-3661322的网友提问 现在代理项目过程中遇如下问题:项目共分2包,三家单位同时参与2包投标,资格审查3家全部通过了也没有出现实质性不满足问题。现有单位认为3家投标不兼得的话势必会有1包投标人形成不足3家竞争问题。现请教这种情形是否界定为有1包不足3家?还有评分办法可以规定当二包投标人同时排名第一时,按包号确定中标单位,确定为本包中标单位后,下一包则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人? 国库司答复: 留言编号:4510-3660721的网友提问 我想问公开招标项目,在卖标书期限内(5工作日)购买标书不足三家,可否不用等20天到期,直接发布采购中止公告后,向财政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国库司答复: 留言编号:9575-3632190的网友提问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多次以“项目因故延期”为由,发布延期公告,但是每次延期只有短短的5个日历日。是否该操作应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要求延期15日?若代理机构多次刻意因不足三家而废标,进而转单一来源,是否此类操作涉嫌违法? 国库司答复: 2.代理机构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认定。 留言编号:2591-3629564的网友提问 在实际工作中,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只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但在专家评分的时候,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根据技术参数响应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所以3家投标人技术参数响应部分全都得0分。专家也因此判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本项目做废标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我公司觉得针对评分项的内容,供应商提供就得分,不提供就不得分,并非属于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且未响应评标标准也不属于废标条件,专家却因此而废标,请问合理吗? 国库司答复: 留言编号:5292-3650083的网友提问 在实验室耗材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过程中,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项目需要指定核心产品,而实验室耗材招标的品种较多(少则几十,多则上百),各品种价格比重接近,且均为实验室现有仪器配套使用,生产厂家有限,指定核心产品很容易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导致废标。能否在实验室耗材招标中把耗材视同设备的“零部件”,不指定核心产品进行招标采购? 国库司答复: 留言编号:4819-3573803的网友提问 有几个问题请教。1、请问各机关单位建立的专家库(如政府采购专家库等)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如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这一类库是否符合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2、现在有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有些地方不收,请问政府采购项目能否向中标(成交)单位收取服务费,有无收取依据或收取标准?3、如公开招标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或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其投标文件是否要退给他们?4、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请问政府采购法里规定需要保存的投标文件仅仅是指中标(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还是所有参与采购项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应当如何保存?《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活动记录具体是指哪些记录资料?5、有些单位因为没有预算或采购预算没有落实,就从公用经费中挤出经费用于政府采购项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撑?6、有些采购人在评标结束后过了数月才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供应商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数月才和采购人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采购结果还有效吗?7、有些地方发文不允许采购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这种做法有没有依据,如果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怎样保障? 国库司答复: 2.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服务费;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服务费。 3.对于投标文件是否退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4.关于所述问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所述问题,在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公用经费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6.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收取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商业规则,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财政部不建议强制规定取消保证金的收取,对于确需收取的,鼓励以保函等形式收取。 留言编号:5252-3434871的网友提问 “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品牌产品投标之规定,在采购执行中的困惑问题:1、最低报价法时。例如,单一类型产品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有A、B、C、D四家投标人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中A、B、D投标人均投的“WQ品牌“且报价分别是:A75万、B70.8万、D69万,C投标人投的”PR品牌“,报价72万。这种情况下,是按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废处理,还是把D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个标候选人呢?2、综合评分法时。例如,单一类型产品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有A、B、C、D四家投标人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其中A、B、D投标人均投的“WQ品牌“且综合评审得分分别是:A89.54分、B92.8分、D85.7分;C投标人投的”PR品牌“,综合得分91.5分。这种情况下,是按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废处理,还是把B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个标候选人、把C投标人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呢?评标委会产生较大分歧和争议:第一种争议认为:既然是通过了资格、符合审查,那么说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有三家,不管有几个品牌投标响应(哪怕只有一个品牌投标响应)就不能把采购活动进行废标,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如果最低报价法时,把报价最低的确定为中标人,如果综合评标法时,把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人罢了。第二种争议认为,实质性竞争的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应当废标;因为政府采购的竞争,是不同产品制造商家的竞争。因此,特就上述采购实践中的困惑恳请你司明示和答复。 国库司答复: 留言编号:0900-3267073的网友提问 1、74号令中第27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其中,经“本级财政部门”是何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话,不是要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批准吗?2、按照74号令的理解,县级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若在公开招标中,符合要求的只有2家,经县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即可,既变更了采购方式,又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继续进行? 国库司答复: 2、公开招标项目如果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实质性满足的不足三家,经财政部门批准改变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改变后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留言编号:3905-3256582的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法规定有效供应商少于3个应废标,87号令中规定同一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是否可理解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需满足核心产品品牌≥3个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环节?87号令的适用范围是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非招标类的政府采购遵从74号令和214号文,里面并未提及品牌的相关事项,那请问非招标类的项目招标时是否需要参照87号令执行关于品牌须≥3个的规定? 国库司答复: 留言编号:4457-2737587的网友提问 咨询一下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二段“提供相同品牌且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此处的一家投标人怎么理解?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有A、B、C三家有效投标单位,A和B为同一品牌,即两个品牌,按条款:A和B算作一家投标人,那么是否评标就不足三家了呢(A和B为一家,C为一家)?废标吗?还是评标的时候只看有效投标单位的个数,不是看品牌的数目呢?如果是只根据有效投标单位数量判断(是否满足三家),那么就意味着某些采购项目中可能会出现所有投标人提供同一个品牌的情况? 国库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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